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不代表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可商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此外,品质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商品作出额外承诺的量消,应当信守承诺。有之义
人们在网购时最容易见到的签收权现象是,一些经营者在网店内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不代表对此,可商大部分消费者由于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品质将其视为经营者的量消常规操作来遵守,甚至在买到不尽如意的有之义商品后,也会为了遵守前述规则而迁就经营者。签收权
其实,不代表消费者的可商“不较真”反而让部分经营者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地蚕食消费者正当权益。这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孤立无援,很难与在商品质量、信息技术、交易规则等方面掌握资源的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博弈、抗衡。
上述司法解释坚定地站在了消费者一边,有力捍卫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签收商品只代表消费者收到了商品,在消费者尚未拆封验货前,无法对商品质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判断。商家“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的“格式条款”显然不合常理。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4类商品外,消费者对其余商品均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而根据司法解释,商家在销售时未必明确告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明确认可的话,消费者也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此外,商家对前述4类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诺的,不得反悔。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当前较为流行的网络直播带货,上述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将直播平台及带货者视作网络经营者予以对待。故根据该司法解释,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请求直播营销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直播平台须尽到相应的审核把关责任,否则就得担责。
总的来说,该司法解释站在了消费者视角和常识角度,让弱势的消费者不至于处处被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算计。特别是,司法解释否定了网络平台和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相当于废止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以及权益维护过程中,将不再担忧受到不平等对待,这也倒逼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合规经营,打造更有利于消费者体验的购物环境。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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